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辟谣:高速口9月1日起查车上灭火器三角架,如果没有扣6分罚200?传言不实!

发布日期:2015-08-26 13:08:08 文章来源: 公安部交通安全微发布

最近,一则“走高速的注意了,全国高速口从9月1日开始查车上的灭火器、三角架。如果没有,扣6分,罚200元。扩散啊!举手之劳!”的消息在微信朋友圈又开始疯传,为避免被罚,不少车主都开始置办起灭火器。此传言不实,但是为了安全,这样的设备应当配备。

辟谣:高速口9月1日起查车上灭火器三角架,如果没有扣6分罚200?传言不实!

今年6、7月份,此类谣言在河北、天津、山东、沈阳、贵州、河南、重庆、海南、西藏等多省市均有出现。近期再次传出此传言,在此小编提醒各位网友,勿轻信、转发未经核实信息,如遇交管类相关热点问题可向交警部门官方微博微信进行求证,亦可关注您所在城市交警部门的官方微信、微博,及时了解掌握本地区权威交管资讯。

高速交警回复:

1、高速交警在高速口查灭火器及三角牌?不实!

温州高速交警表示:“近期,温州高速交警并未组织这类专项行动,网络传言不实。”

不过高速交警最近在重点路段,对重点车辆开展“五查五治”集中整治行动,针对客运车辆十类重点违法行为、客车司乘人员未系安全带,客车违反凌晨2—5时通行、违法停车、超速、超员、危化品违法运输及超载等严重违法行为进行严查!

2、不按规定配备三角警告牌的,可罚200元不记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及《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12.13.2:“汽车(无驾驶室的三轮汽车除外)应装备符合GB19151规定的三角警告牌,三角警告牌在车上应妥善放置。“对于车辆上未配备三角警告牌的,可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属于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责任的,处罚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七)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的。 ”的规定,处以二百元罚款,不记分。

3、高速公路上车辆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后,不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的,罚款200元记3分

对于高速公路上车辆发生故障后,不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第1款“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但是,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根据相关规定处以200元罚款,记3分

对于高速公路上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不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的,违反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八条第4项“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发生故障难以移动时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人应当在故障车或者事故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设置警告标志,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紧急停车带或者应急车道内,并立即报警。”,根据相关规定处以200元罚款,记3分。

4、私家车并无强制规定需要配备灭火器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12.9.2规定 “客车应装备灭火器,灭火器在车上应安装牢靠并便于取用。”;12.9.3规定“所有专用校车和发动机后置的其他客车应装备发动机舱自动灭火装置”及12.11.1规定“专门用于运送易燃和易爆物品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车上应备有消防器材并具。”对私家车并无强制规定。

虽然不需要罚款记分,但高速交警表示:出于对各位驾驶员的行车安全考虑,车主最好在车内常备灭火器,以备不时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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